為了幫助公司業務發展,在創業期間少不免需要處理很多法律相關的事務,例如公司註冊、領取牌照、勞工法例等等。以下輯選初創企業家常見的十大勞工法例問題供大家參考,避免日後可能出現的勞資糾紛:
1. 問:「臨時工」、「兼職」或「替工」是否受《僱傭條例》保障?
答:《僱傭條例》並沒有區分「臨時工」、「兼職」、「替工」、「長工」及全職僱員。所有受《僱傭條例》保障的僱員,不論其工作時數和職位名稱,均可享有條例下,例如工資支付、工資扣除的限制,以及放取法定假期的權益和保障。
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,他的僱傭合約便屬「連續性合約」,可享有如休息日、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的權益。(請按此處參閱有關「兼職」僱員的單張。)
2. 問:以書面還是以口頭方式訂立僱傭合約對僱傭雙方的保障較佳?
答:《僱傭條例》規定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,無論那一種方式,僱員的權益均受到《僱傭條例》的保障。而訂立書面僱傭合約,可協助員工明白僱傭條件,以及提醒僱傭雙方合約上的責任。僱主可參考勞工處編印的僱傭合約樣本。
3. 問:如何計算最低工資的金額?
答:最低工資 = 僱員於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 ×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(每小時37.5元)
4. 問:如果僱主不能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,會有甚麼後果?
答:工資支付日期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。僱主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仍未支付工資給僱員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可處罰款港幣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。
5. 問:僱主可否強迫僱員一星期工作七天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?
答:不可以。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,每7天可享有1天休息日。
6. 問:休息日是否規定有薪?
答:這條款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。
7. 問:僱員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?
答: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如符合以下資格,便可領取疾病津貼:
( 1 )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(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、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,在這些情況下,如符合下述的規定,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);
( 2 )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;及
( 3 )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。(請按此查看如何累積有薪病假)
8. 問:僱主可否給予僱員工資以代替年假?
答:僱主不得在僱傭合約內加入任何條款,令僱員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,包括支付工資以代替年假的條款。 然而,如僱員同意,法例准許僱員可以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,但祇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。
9. 問: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?
答:可以。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,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,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。
10. 問:僱主是否必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?
答: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第40條,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,以承擔僱主在法律(包括普通法)之下的責任,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,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、全職或兼職。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。
你可以參考勞工處的疑問解答,了解更多相關勞工法例知識。
資料來源:勞工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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